澎湖法院 113平7227五

澎湖縣馬公市四維段955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停拍 減價拍賣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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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17 ~ 2026/03/16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4
保證金:
12.8
總坪數:
14.2
坪單價:
4.5萬/坪
持分地坪:
14.2 坪
總現值:
77.6 萬
拍後增值:
13.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澎湖縣 馬公市 四維段 955地號,面積 141.2 m2,持分 4/12,64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拍賣紀錄 (4)
1拍,2025/10/21,總底價 100萬,保證金 20萬,坪單價 7萬/坪,流標
2拍,2025/11/25,總底價 80萬,保證金 16萬,坪單價 5.6萬/坪,流標
3拍,2025/12/16,總底價 64萬,保證金 12.8萬,坪單價 4.5萬/坪,流標
停拍,2026/1/12,停拍
法院筆錄 (4)
1.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
2.
1050土地均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3.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4.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惟標別6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5.本件拍賣之
3.
698地號土地之應 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之
4.
1050 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 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土地增值 (1)
1.
澎湖縣 馬公市 四維段 955地號
141.2 m2 × (4/12) × 16,500 元 - 64 萬元
= 13.6萬元
鄰近待拍
2026/2/3
1拍 不點交
167.1 坪 / 2,960 萬
2026/2/3
2拍 不點交
6 坪 / 46.4 萬
2026/1/20
1拍 不點交
8.9 坪 / 340 萬
2026/2/3
2拍 部分點交
41.6 坪 / 719.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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