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11地號、412地號、413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11地號土地係 位於門牌號碼安忠路102巷1號、3號建築物之正南方處,上有鐵架、鐵皮搭建之 構造物(工作物),作置物使用;412地號土地與411地號土地相鄰,位於411地 號土地之西方,其上有鐵皮、鐵架搭建之廠房;413地號土地與411地號、412地 號土地相鄰,位於412地號土地之北方。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保護區,其使 用、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又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含地上之構造物(工作物)及廠房,其與土地間之占有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 決。以上均請應買人注意。地上構造物(工作物)及廠房坐落之土地不點交, 其餘土地依現況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亦非屬農地發展條例規定之耕地。
4.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 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