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3年9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10-1地號、1210-2地
6.
1210-1地號、1210-2地號未設抵押權,其餘部分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依據1210-1地號、1210-2地號謄本記載,該兩筆地號皆分割自1210地號,3443~3451建號 建築基地地號為翰林段1210~1210-7,且查1210-1地號、1210-2地號與1210-6地號,同係(9
9.
建築執照之建築基地,該建築物設有人文領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土地及建物應併同移轉,其公共設施用地即1210-1地號、1210-2 地號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 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 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0.
本件暫編391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 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惟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 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 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坐落位置等相關事 項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 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 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12.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