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管委會總幹事在場稱,因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前已將建物部分出租予管 委會作機車停車場並持續使用至今,管委會並稱如拍定可配合將使用部分交付拍定人;建物其 中一間房間供聯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時堆放物品使用,管委會亦稱如拍定可配合交付予 拍定人;除前述建物外其餘部分均無人使用。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 物,拍定後建物無人使用之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有人使用之專有部分拍定應自行向管委會洽 商交付事宜,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
6.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1194號)特別拍賣底價。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