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2.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 點交。
3.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726地號為計畫道路,位於五結鄉舊街一路110巷51~61號屋前道路。 另依宜蘭縣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該地號屬變更五結(學 進地區)都市計劃(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且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 購』,此供投標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