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房屋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到現場查封時,為債務人自住,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143-99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8.
本件拍賣附表所示之土地編號4~20號係拍賣債務人江侑訓之不動產役權,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