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1048─8地號、1049地號土地相連,現部分係道路、部分係數間建物前之空地、部分有鐵皮車庫占用,地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917─6地號土地現係道路。
3.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本件拍賣之917─6地號土地,其登記謄本之標示部記載「南龍段230建號之建築基地」等語。六、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全部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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