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43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和興路71─1號建物西北方約50公尺處之山坡地,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標的439─1地號位於前開建物西北方約30公尺處之雜木林,無路可達;標的440地號位於前開建物西北方約20公尺處之雜木林,無路可達;標的440─1地號位於前開建物西北方約20公尺處,部分為無門牌號碼的鐵皮屋占用,部分為雜木林;標的440─2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西北方約20公尺處,其上有鐵皮屋、棚架及雜物堆放;標的457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西南方約20公尺處之土地,其上坐落有聖安宮(據債權人陳報門牌號碼為和興路73號未登記建物),又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457地號上坐落有文山區華興段四小段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埤腹路5號)。以上建物、鐵皮屋、地上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鐵皮屋、地上物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標的
3.
44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保護區,標的439─
4.
440─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標的440─
6.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鐵皮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8.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