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其上均為「來安停車場」,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305號,包含門口管理室:866─1及866─2地號土地其上部分有路燈坐落。865及86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866─1及866─2地號土地則為道路用地。然債權人陳報上開門牌號碼整編後已變更為「新店區中正路307巷7號」,坐落於新店區中正段863地號,而非本件拍賣標的;而依據土地謄本所示,本次拍賣標的上之地上建物建號皆為0棟。據地政指界所稱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2.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之1條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