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97年1月22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224地號為空地;又本院於114年6月12日執行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224─
4.
224地號位於永和街3號附近,土地上有建物、空地、巷道等;另據鑑價報告稱經勘查標的,現況上有未登記建物多棟及空地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查封拍賣,其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各對其有應有部分之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11.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2.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公司或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