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2月1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在場稱房屋由債務人永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出租予 豐綵工程作為工務所使用,據債權人提出租賃契約影本,租賃期間自113年6月5日起至117年6月 4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5,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 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 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