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427─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119巷38號各層建物所占用,另有部分土地遭服飾店所占用,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上開建物占用問題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請應買人注意。
3.
依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9367號拍賣公告之使用情形記載,本件標的經土地共有人同意出租予第三人林0慧使用,並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書,租約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租金每年新壹幣35,000元,系爭租賃契約第5條規定,承租人不得於租賃土地上搭建永久固定式建物,故承租人無民法第426之2條或土地法第104條之適用。惟據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6月26日台新總個資字第1140014611號函所載,本件427─1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119巷38─4號建物於114年3月承租人已退租,目前為空屋。
4.
427─1地號土地屬64使字第1554號使用執照(63建(松山)
5.
宇第005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之1條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119巷38號各層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契約者,則有民法第426─2條或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於土地法第34─1條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