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之家屬居住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4月15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21376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4年4月18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43028445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4月2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0257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如有鑑定需要,請自行鑑定;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5年1月27日核輻字第1150001332號函覆,建物無輻射偵測紀錄,如有輻射偵測之需要,可洽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認可之「合格輻射防護偵測業者」,進行自費檢測,拍定後不得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