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2087建號據現場查封時由債務人自住使用,經檢視無增建;依鑑價報告稱, 地下層部分即2321建號是由全體住戶共同持有之防空避難室,非停車位規畫而由管委會統一利 用,現為管委會辦公室使用。1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1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1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37599 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11月25日核輻字第1140017407號 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4年11月25 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43067925號函覆,經查本分局對非自然死亡案件,尚無專屬登錄檔存紀 錄,致無法查詢提供;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2月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50548號函 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 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係拍賣標的2087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2321建號建物為應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