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經通知債務 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 人主張權利則除工寮坐落之土地外,其餘部分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3.
拍賣之68地號土地部分係供作道路使用,拍定後依現狀點交。
4.
本件68地號土地上另有小型簡易工寮,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 交,由拍定人自理。
8.
本件拍賣之68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9.
拍賣之68地號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 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作物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依點交時實際現狀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