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6地號土地為農地但未種 植;15地號土地上有二棟無門牌建物座落;14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據債權 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經 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5.
16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 用地;14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6.
14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1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9.
141地號土地面積超出公差,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13.
本案分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14.
16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 地,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 時應檢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
15.
141地號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時 應檢附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若不實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投 標人自行負責。
16.
14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 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 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 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17.
141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 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 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