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trial4-1地號土地,現況種植茶樹。
2.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 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 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如有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 買權有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 機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應自行負責。
4.
本件拍賣之124-1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 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5.
土地上如有作物,併附拍賣,若有債務人以外之收取權人,則不點交。
6.
作物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依點交時實際現狀 為準。
7.
本件拍賣之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 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 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