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91年9月假扣押查封時,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自住。本案執行人員會同鑑價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拍賣建物係其父母親居住,債務人在外租屋,屋內有神明桌及神祖牌,沒有停車格,經檢視無增建,有輕微壁癌。另據鑑價報告所示,拍賣建物係債務人父母居住,浴廁外牆有壁癌現象。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7.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且建物不得與土地分離而為不同人所有。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故應買人應逕向管理委員會查明債務人有無欠繳管理費或停車位之使用權,與本院權責無涉。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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