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現作為市場使用,一樓有零星攤販尚在營業,二樓天花 板、牆壁鋼筋裸露嚴重、大量水泥塊剝落,地下室有部分積水。據前案(112司執第44771號)鑑 價報告記載:系爭建物現為勞工市場之一部分,於市場內所屬位置不明,目前僅有一樓尚有零 星攤位在營業,大部分閒置未使用,二樓有鋼筋外露及天花板剝落之情況。惟實際使用情況,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 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係參照前案(112司執第44771號)鑑價報告及前案(113司執字第34531號)第一次拍賣底 價酌定第一次拍賣底價。 六、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10.
1541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 明,上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 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11.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2.
拍賣之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