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兩筆土地有相連,可結合略呈長方 形之土地,未直接臨路,其上有多棟磚造建物,其餘為建物間之水泥空地及短 期作物;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 等情事,地上作物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地上建物為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此 部分均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整體地形近似正方形,地勢平坦,整體現況部 分為建物坐落及水泥空地,部分種植短期作物;未臨路。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買受人自理。
5.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 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 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買受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6.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