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為其兒子及其弟弟(共有人之
3.
居住使用,另表示無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同時為土地及建物 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需就共有之標 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之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共 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 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220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 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200-2地號土地(佔用鄰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所占用之1200-2地號土地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 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