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7月3日現場查封時,經本院會同轄區員警入內查勘,房屋已斷電,鐵捲門無法 開啟,無人居住使用,無漏水或地震受創之情事。據地政人員指稱:本棟建物整棟為未保登建 物,部分佔用鄰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 紛請自行解決。
9.
優先承買權: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 六、本件暫編26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其中36.15平方公尺佔用鄰地11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