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系爭建物門口信箱有諸多信件未收取,屋內諸多雜物。另據前案拍賣公告記載:鄰居 稱債務人偶爾返家,應買人請自行查詢,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惟如有其他依法不得 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7.
編號2建物陽台佔用鄰地同段844-4地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 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應連同 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六、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附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可否辦理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有違反建築法規 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 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