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3筆土地相連,位於弘道65號旁之雜木林。1131─1地號土地有63號之無門牌建物占用。1133─2地號土地在65號之西南側約55米之處。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及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若有爭議應自行解決,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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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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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六、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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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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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1133─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10.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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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1133─2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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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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