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63地號土地為和美鎮鎮東路185號旁巷道用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於監獄執行中,未實際使用現場土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5.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六、
                                            
                                         
                                        
                                            
                                                8.
                                            
                                            
                                                16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9.
                                            
                                            
                                                163地號土地屬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土地優先承買次序如下:
                                            
                                         
                                        
                                        
                                        
                                        
                                            
                                                13.
                                            
                                            
                                                本件土地其他非現耕共有人。如第三人釋明其有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則得優先承買。惟若對優先承買權有所爭議,則應另循訴訟解決。
                                            
                                         
                                        
                                            
                                                14.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