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6地號土地相鄰,四筆土地上有老舊建物及部分空地,僅有
                                            
                                         
                                        
                                            
                                                4.
                                            
                                            
                                                36地號土地有臨道路。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於監獄執行中,未實際使用現場土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上述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5.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6.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六、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