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土地現況為道路;另估價報告書記 載,該二筆土地為路旁側溝。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該二筆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 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 之。
3.
編號2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 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