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7日現場查封時,經按門鈴無人應答,經與社區總幹事確認: 本件建物由債務人與其家屬居住,無增建,有一平面車位位於地下2樓編號80,無車輛停放。嗣 囑託警局派員調查使用情形,經函復稱: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無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形。
4.
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 務所函復稱:勘估標的社區名稱為陽光PARK,土地為住宅區,經訪查周遭鄰居、當地仲介業者 未曾聽聞有發生或發現如前述相關影響價額之特殊情事,惟對於其陳述之真實度,查證上確有 困難,至有無嚴重漏水,因無法進入室內勘查,故無法得知。
5.
另依建物登記謄本顯示,本件建物之建築完成日期為97年12月24日,供應買人參考。
10.
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 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 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 人注意。
11.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 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 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2.
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 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4.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