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 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 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 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 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1384號上有鐵皮工寮座落。另有種植短期蔬菜、果樹, 其餘為空地。
6.
本標標的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 條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