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7月14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63地號雙園街86號前方、部分騎樓及基地坐落」。363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所有人及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363地號土地上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所有人無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