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查封時,現場無人居住,頂樓天花板有漏水痕跡;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437-1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 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六、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 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