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4筆土地有相連,
2.
918地號土地 上有多棟磚造建物,其餘為建物間之水泥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 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建物為其他共有人居住使 用,此部分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平坦,現況為建物坐 落,臨約4米寬之復興路。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買受人自理。
5.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 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 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買受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 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