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第三人郭○○、郭潘○○所有土地,450-6地號土地所有人郭潘○○於本 院現場查封時陳述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其所有土地並無法律上占有權源。
3.
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坐落之基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與基地 所有人間就建物坐落基地範圍之法律關係,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4.
本件拍賣建物現場懸掛「壽比路359巷28之1號」之門牌,與建物登記謄本記載之建物門牌 不同,請應買人注意。又其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 權。 六、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 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 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