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7月25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2.
753地號現 況為雜木林、部分種植生薑、部分道路、部分有鐵皮工寮佔用,惟仍應以實測 為準。
3.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應買後如有糾trial決。
7.
分甲、乙、丙、丁、戊、己、庚標,分別標價,分別應買,依序開標,如 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 順序即停止應買,縱使應買,本院亦得撤銷。六、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 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應買時提出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請 應買人自行注意。
8.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應買,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 及應買人均不得異議。
9.
本件應買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 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應買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