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乙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 得標。
2.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有稻作。嗣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履勘時,仍由宜 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協助指界,土地現為水田,休耕中,土地占有使用權源不明,乙標於 拍定後不點交。
3.
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4.
乙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 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 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僅得就273地號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而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 標的為承買。六、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