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745地號土地於民國95年9月28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745地號土地上種植幾株龍眼樹及堆放板模等雜物。
2.
760地號土地於民國100年1月5日查封時,744地號土地為道路,位於湖內區中正路一段145巷60號前方。760地號土地為道路,位於湖內區中正路一段145巷50號旁。嗣於民國114年6月26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760地號土地相連,744地號土地為空地即計劃道路。74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中正路一段
4.
60等建物群及空地。76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中正路一段60號建物之角型土地,其上有一無門牌之鐵皮建物部分及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