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執行筆錄、假扣押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57地號土地略呈長條形,窄面有鄰國姓鄉福興巷,其上有門牌號碼「福興巷14號」之三層樓加強磚造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懸掛「新美髮型設計」之招牌,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與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0號測量之160建號建物測量成果圖相同,屋後有少部分占用鄰地;土地係債務人劉岳文所有,建物係其父即債務人劉應雄無償興建,建物三樓出租予第三人陳OO,租期至民國119年12月4日止,一樓現由債務人劉岳文之母無償經營美髮店。除建物出租予第三人之部分不點交外,其餘拍定後點交。
3.
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拍賣之160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又160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該部分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於拍定後均由拍定人自理。
5.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