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606-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未臨路;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地勢陡峭,海拔高度約為618公尺,無路可達。據 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4.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