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地現況為檳榔、雜木、溝渠及 產業道路;據第三人即鄰地所有人在場稱檳榔樹為債務人種植管理;債權 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及出借等情事,檳榔樹 因經濟價值不高,此部分不予執行,產業道路則供公眾通行使用,請求就 債務人土地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整體地形略呈長方形,地勢少部分平坦、少部 分低窪、大部分斜坡,現況為種植檳榔、雜木、溝渠及產業道路;臨約2米 寬之產業道路。
4.
拍賣土地無出租、出借等情事,除檳榔樹及產業道路部分不點交外,其餘 部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5.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 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