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拍賣土地現場查封時,上有門牌號碼「台中市西屯區西墩北巷5號」之 鐵皮屋及三層磚造房屋、「台中市西屯區西墩北巷5-2號」之磚造平房等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據債權人稱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占用權源均不詳,請應買人自 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內之第二種住宅區,本件僅拍賣土地,前開建物 不在拍賣範圍。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9.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 有物土地之共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 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0.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 承買權者,得聲明優先承買,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 意。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 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