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地號1403部分為雜樹、雜草,有門牌文華路1 41之11號建物坐落;地號1405部分為雜樹,上有一無懸掛門牌之鐵皮建物 坐落。上開建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
8.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優先承買 權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具狀主張權利,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 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標別之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 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