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查封測量時,據在場人稱建物含機械車位目前出租給第三人使用,租金每月新臺幣38000 元,租賃期限自民國114年6月17日起至115年6月16日止,租約到期自動續約一年,並提出租約 影本。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變更臺西屯區都市計畫第四之一種商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 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 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 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9.
建物有無積欠管理費用不明,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