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一樓店面出租予第三人鄭有成開設清心福全飲料店,租 期自115年3月27日起至118年3月26日止,租金每月55000元,一樓右側有一木製裝潢走道直通二 樓,二樓至五樓有獨立出入通道,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系爭建物 一樓不點交,其餘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六、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 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