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建物為第三人居住使用,屋內堆滿垃圾及雜物,屋況差,多處牆壁漆塊剝落且有壁 癌。3271地號土地為建物之坐落基地。
7.
1104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 險。 六、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建物及土地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本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合併拍賣之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 得拒絕。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亦有優先承買 權,應依本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合併拍賣之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且其優先承買 權優於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