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徐OO在場稱房屋係由洪OO承租,訂有書面租約,租約期為114年1月15日至119年1月14日,供其開設之園藝公司員工作為員工宿舍使用,債務人未住於該址,經檢視卷內資料,在場人徐OO為債務人之父親,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六、刊載於法院〈司法院〉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9.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151─167地號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151─177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