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假扣押查封時,據承租人在場稱:拍賣之建物現其承租經營餐飲店。
3.
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具狀陳報稱,據債務人所稱拍賣之建物一樓出租予第三人吳O宇,租金每月新台幣37,000元,租期自民國114年7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7月23日止;二樓出租予第三人黃O弘,租金每月新台幣7,000元,租期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19日止。
8.
本件拍賣之建物,據債務人表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是否有上開瑕疵,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