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8月19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銅鑼鄉竹圍段339─2地號土地為雜草及雜木林;339─9地號土地為雜木林,上有鐵皮屋坐落。
3.
114年9月4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339─9地號土地上為雜木林,部分經整理之田地及有一幢未保存登記鐵皮屋部分坐落。依債務人稱土地上坐落之鐵皮屋係家族中長輩所建,供堆放農用器具及簡易休息使用,平時並無人居住其中,無書面契約,亦無土地分管契約。
4.
據鑑價報告記載:339─2地號土地現況為雜草空地、部分檳榔樹;339─9地號土地現況主要為部分坐落建物,部分雜木,無直接臨路,須經由他人土地。
5.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6.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7.
本件339─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339─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請應買人注意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擔。
8.
本件339─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土地無375租約登記。
10.
本件分2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司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