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3月2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360地號土地現為稻田。
3.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7.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農業區。
11.
依本件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本件土地部分所有權人「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