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114年4月1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稱300地號位於三民街146巷5號建物旁三角形空地,上有兩貨櫃占用。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依新北市政府回函:本件土地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前開資訊揭露給應買人參考。
4.
經法院函詢問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本件土地為70始字第313號使用執照(68建字第458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亦即法定空地,請買受人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及處分上之限制。倘該使用執照所屬建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其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6.
本件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指界地點與實際地點或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使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加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