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3月21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3-7地 號位於門牌基隆市七堵區大成街49之4號建物東方約220公尺處,北方約150公 尺,南方約600公尺範圍處,現況為山坡地及雜木林地,部分為大城街道路,部 分為溪流,30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約272公尺處,現況為山坡地及雜木 林。」。113-7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非屬農地重劃之範 圍,然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 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30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 法第17條規定,拍定人不得為外國人。為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 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買。
8.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